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全國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會議上指出,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特”就特在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歸結到一點,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
黨的十九大對黨章作了修改,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要發揮領導作用。在實踐工作中,如何正確認識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發揮的作用?如何準確把握不同類型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全資、獨資、控股、參股企業黨組織作用的發揮?需要認真思考,對標對表中央要求,把牢正確方向,推動工作開展。
中央有要求,須準確把握。關于國有企業黨的建設,中央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2016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會議上指出,國有企業黨組織要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對黨章作了修改,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修改為“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國有企業黨支部(黨總支)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可以看出,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應該發揮什么作用?經歷了一個變化的過程,從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到發揮“領導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最終明確為發揮“領導作用”,這一點在工作中要理解透、把握好。
國企抓落實,應分類推進。貫徹落實中央要求,不同類型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作用的側重點不同,應區別對待、分類推進。對國有全資、獨資、控股公司而言,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毋庸置疑。
《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政策文件規定,國有企業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等等。同時明確,《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適用于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并具有實際控制力的企業,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對國有參股公司而言,黨組織發揮作用有所不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國有參股公司比照非公有制企業開展黨建工作。而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201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出臺的《關于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明確,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是黨在企業中的戰斗堡壘,在企業職工群眾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在企業發展中發揮政治引領作用。
十九大修訂的黨章進一步明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主要是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群團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這就是國有參股公司黨組織應該發揮的作用,定位為“戰斗堡壘”,主要圍繞“貫徹”“引導監督”“領導”“團結凝聚”“維護”等開展工作。
02、國有全資、獨資、控股公司黨組織如何發揮領導作用?
正確認識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的本質內涵。核心就是九個字: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
把方向,就是要牢牢把握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一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三是堅決貫徹黨的理論路線和方針政策。
管大局,就是要堅持在大局下開展工作、議大事抓重點。堅持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加強集體領導、推進科學決策,既要對企業重大決策前置把關,又要協調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關系,保障各治理主體高效協同運轉。
保落實,就是要將黨中央精神和上級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充分發揮黨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帶隊伍、抓基層打基礎,發揮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的作用,形成齊心協力抓落實的工作局面。
準確把握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的主要途徑。要切實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領導作用,關鍵是要行使好“三項權利”。
一是行使好對落實黨和國家大政方針、企業重要人事任免的決定權。
對于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企業重要人事任免,基層黨組織、黨務工作者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線、群團組織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應該由國有企業黨委直接研究決定。需要由董事會、經理層執行的,按規定再提交董事會、經理層履行程序。
二是行使好對企業發展戰略、改革重組、項目投資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把關權。
重點把好政治關、政策關、程序關,主要包括:企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重大改革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涉及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安全生產、維護穩定、職工權益、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項等。上述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企業黨委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三是行使好對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監督權。
國有企業黨委在發現董事會、經理層重大決策事項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或可能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利益和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引發重大不良社會影響和穩定問題,黨委應行使監督權,提出撤銷或者緩議的意見。得不到糾正的,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深入領會黨組織研究討論重大事項前置程序的基本要求。國有企業黨委要行使好把關權,關鍵就是要落實好“黨組織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這一要求。
一是做到“三個認清”。
認清“前置就是把關”。
即主要看決策事項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是否契合黨和國家的戰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業效益、增強企業競爭實力、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是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
認清“前置研究討論不是前置研究決定”。
既要保證黨組織意圖在重大決策中體現,又要維護董事會重大經營事項決策權,不能把黨組織直接作為生產經營的決策和指揮中心,黨組織不能直接代替其他治理主體功能,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認清“企業不同層級有不同要求”。
國有企業集團層面的黨委發揮領導作用,在重大決策中履行前置程序;但企業黨總支和支部等黨的基層組織,除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且不設黨委的獨立法人企業的黨支部(黨總支)外,主要是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而不能層層前置。
二是完善“三項機制”。
完善清單機制,即“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清單。
落實重大事項決策前置要求,首先要界定哪些事項屬于“重大事項”。以中國寶武集團為例,出臺了《中國寶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施辦法(試行)》,建立了決策事項清單,將“三重一大”事項細分為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四大類共81個子項,其中34項由黨委常委會審定,主要集中在“重大決策”類中加強黨的建設部分,以及“重要人事任免”類事項;其余47項主要為經營管理類事項,黨委常委會研究討論后,由公司常務會、董事會決策。
完善程序機制,即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仍以中國寶武集團為例,進入黨委會前置研究討論的重大事項,常委會須形成“同意”“原則同意”或“不同意”意見。對“同意”“原則同意”事項,常委會可提出要求或意見建議,并進一步提交常務會、董事會決策;對“不同意”事項,不再提交常務會和董事會。但黨委否決并不意味著決策的終止,董事會、經理層或相關部門可以重新修改方案,重新從“前置程序”起步進入決策流程。最終協調達不成一致的,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完善責任機制,即落實黨委成員參與重大決策的責任。
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董事會、經理層決策時,應充分表達黨委的意見和建議;對審議意見之外的,也可以發表個人意見。如出現與黨委前置研究討論有關審議意見未保持一致的,應追究相關黨委成員的責任。在有關決策事項出現重大問題時,與黨委審議意見相關部分可以免除個人責任;涉及個人發表意見部分,仍要承擔個人責任。
切入點:找準存在的問題
由于體制機制缺位,目前國有參股公司黨的建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
有的非公經濟股東認為企業是經濟組織,不應該“參與政治”,對于黨組織及其活動,采取“不否認”“不支持”的態度。由于企業國有股東占比較小,沒有控股權,或者在章程中對于黨的組織和黨的建設沒有事先約定,使得黨組織很難參與董事會和經營層的決策。
二是作用發揮不到位。
由于公司對黨建工作、黨務干部不重視,企業經營層和高級管理人員不愿兼任黨組織的領導職務,有的公司的黨組織書記等甚至由公司中層干部兼任,不能進入董事會和經理層,更不能對經營和管理決策施加影響。
三是相關保障不到位。
公司決策層和經營層以黨組織的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不是公司的經營事項,擔心增加經營成本為借口,在人員編制和經費預算上不關心、不支持,使得黨組織的正常運營和正常活動受到很大限制,難以有效開展工作。
著力點: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根據《關于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國有參股公司比照非公有制企業開展黨建工作,黨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一是發揮政治引領作用。
組織黨員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黨員和職工群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引導和監督企業合法經營,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二是發揮凝聚團結作用。
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團結凝聚職工群眾,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主動關心、熱忱服務黨員和職工群眾,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把廣大職工群眾團結在黨組織周圍。
三是發揮促進發展作用。
把黨建工作與企業業務工作結合起來抓,做到同計劃、同部署、同實施、同檢查、同考評,組織帶領黨員和職工群眾圍繞企業發展創先爭優,以黨建工作帶動各項工作的完成,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四是發揮維護穩定作用。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支持和帶動群眾組織發揮作用,積極反映群眾訴求、暢通和拓寬表達渠道,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社會穩定。
關鍵點:創新推動工作開展
一是做到黨組織應設盡設。
根據《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規定,國有企業在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應當同步設置或者調整黨的組織,理順黨組織隸屬關系,同步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和黨務工作人員,有效開展黨的工作。
2019年12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改革規〔2019〕126號),要求按照關于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參股企業黨的建設,努力推進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
二是加強黨建工作的溝通協商。
關于國有參股公司黨建工作,重點在于溝通,國有股東和非公經濟股東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企業黨組織隸屬關系、黨組織成員派出等事項,非公經濟股東派出人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本企業黨組織內任職。協商建立雙向互動工作機制,按照企業需要、黨員歡迎、職工贊成的原則,取得非公經濟股東的理解和支持,把黨組織活動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實現目標同向、互促共進。
三是把握黨組織發揮作用的側重點。
國有參股公司黨組織作用的發揮,應側重在政治領導、協調各方和支持服務上,重點監督企業在政治方向上與中央保持一致,企業文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持一致;維護好各方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和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支持董事會依法行使決策權、經理層依法行使經營權、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服務好職工群眾,在支持和服務中體現黨的具體領導。
四是強化黨員干部的管理和培養。
根據《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要加強對混合所有制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按照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國資監管機構黨委,重點管理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派出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進一步加大黨務干部的培養選拔力度,上級黨組織應統籌考慮和設計不同所有制企業黨務干部的成長通道,納入統一的成長體系,不斷激發黨務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