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混改的建議

隨著混改的持續深化,競爭行為將更加復雜,市場結構也進一步變化,現有法律法規與之不相適應的問題將越來越突出,法律法規面臨調整完善的需求將越來越迫切。因此,建議在推進混改過程中,加快構建公平透明、權責清晰、手段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

一是需要提升管理手段的法制化和透明度。目前在落實國有企業投資考核、自主創新責任等任務時,部分以內部文件、領導約談等行政手段實施。混改引入民資董事后,需要抓緊完善法律制度,對基礎企業提出的具體管理要求,建議應結合現有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規定,保證管理措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提升透明度。

二是需要完善控股比例的設置規定。在實施混改之后,國有資本對企業的控股比例可能低于50%,甚至降到30%以下。但是,目前相關法律對控股的比例設置仍然限定為50%及以上。如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可將其獲準經營的電信業務授權給其他公司經營,前提是其對該公司的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少于51%。另外,根據《電信條例》的規定,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應不少于51%。因此,需要根據混改實施的進度修改相關條款,可原則性規定國有資本控股或實質控制的要求。

三是需要強化法律對公平競爭的保障。實施混改的基礎企業引入互聯網企業股東后,在網絡傳輸、碼號資源分配、用戶渠道等方面的合作將進一步深入,但可能會歧視其他互聯網企業,如在產品推廣方面雙方可能會通過捆綁等方式排斥其他企業。因此,需要完善法律規定,加強競爭行為監管,明確基礎企業與上下游企業合作應堅持公平無歧視原則,加強接入服務價格和質量、電信資源分配的備案和信息披露。在鼓勵業務創新同時,堅決查處各類打壓競爭對手、排擠競爭、限制競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是需要進一步細化數據利用個保護規則。為了釋放數據資源蘊含的經濟價值,基礎企業和互聯網企業均有意愿和能力拿出各自掌握的大量數據開展創新合作。但現有法律規定對于企業如何收集、使用、處理數據,尚缺乏詳細規定。因此,需要完善規范數據利用和保護的法律規定,進一步細化明確企業收集、處理、提供用戶數據等行為規則。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通信技術,完善監管手段,加強對企業數據開發利用行為監測,對違反數據保護規定行為加大查處力度,切實保障用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