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其涵義是,在政府重大商業活動中,政府不能憑借公共部門所有者的身份,利用立法或財政權力,獲得優于其他私人部門競爭者的完全競爭優勢,在非盈利、非商業活動中則不適用此原則。
??2012年發布的《競爭中性:保持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公平競爭》,首次確認了競爭中性的8個標準:簡化國有企業經營形式、成本確認、商業回報率、厘清公共服務義務、稅收中性、監管中性、債務和補貼中性、政府采購中性等。由此,競爭中性成為OECD國家通行的技術性規范,完全與主義無關。
?2018年10月14日,央行行長易綱在2018年G30國際銀行業研討會上發言時表示,下一步,為解決中國經濟中存在的結構性問題,中國將考慮以“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
? ?彭華崗在發布會上稱,國企改革的思路、目標就是要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經過改革以后的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是一樣的,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這與“競爭中性”原則是一致的。中國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對因企業所有制的不同而設置不同的規則,反對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給予國有企業歧視性待遇。
?中國國有企業數量多、規模大、發展快且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因此,一旦競爭中性原則變為國際經貿的通用規則將對我國廣大國有企業產生深遠影響。借助競爭中性原則,一方面在國內可以促進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間的平等市場競爭地位形成,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另一方面在國際上反對因為所有制設置不同的規則和歧視性待遇,為我國國有企業在國際市場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創造公平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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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訊網《屢被熱議的“國企競爭中性”到底是什么意思?》
百度新聞《國資委今日回應國進民退和競爭中性釋放了哪些信號?》
經濟參考報《借助“競爭中性原則”深化國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