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如何構建新型經營責任制?

2023年初召開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要求“構建完善全員新型經營責任制”。2023年3月,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在《人民論壇》發表署名文章《國企改革三年行動的經驗總結與未來展望》中,提及要“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新型經營責任制”。同月,國務院國資委主任張玉卓出席博鰲亞洲論壇時,針對國企改革的方向特別提出“今天的國有企業將以實施新一輪國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動為契機,提升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現代化水平,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新型經營責任制,健全更加精準靈活、規范高效的收入分配機制,推動中長期激勵,在更大范圍、更大力度地規范實施推動國有企業真正按市場化運營,讓創新創造活力競相迸發。”

中大咨詢認為,新型經營責任制的本質是以進一步落實國有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為導向的綜合性改革,從頂層設計到落地執行涵蓋了企業分類改革、國資授權與監督、現代企業制度、市場化考核激勵與風險管控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新型經營責任制,應當以分類改革為前提,以國資授權監督為關鍵,以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以市場化考核激勵為核心,以風險管控為保障,通過一系列的制度機制安排推動國有企業真正按市場化運營。

深化分類改革是構建新型經營責任制的前提。對國有企業進行功能界定與分類,明確不同企業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才能確保授權監督、考核激勵等各項改革任務舉措有的放矢、精準落地。

落實授權放權與監督是構建新型經營責任制的關鍵環節。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邊界,加大授權放權力度,從對企業的直接管理轉向更加強調基于出資關系的監管,是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必然要求。

為加快構建新型經營責任制,國企應突出差異化管控要求,完善國資監管,構建大監督體系

新型經營責任制必須建立在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之上。新型經營責任制以具有完善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企業為主體,以資本為紐帶、以股權關系為基礎,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為基本遵循,明晰股東、經理層等各方的權責,依法治企,推動各治理主體不缺位、不越位,不互相替代、不各自為政。

構建新型經營責任制需牢牢把握市場化考核激勵機制這一核心環節。構建經營責任制的關鍵是要厘清責權利關系,而在新型經營責任制下,責權利的分配主要通過差異化崗位管理、個性化績效考核與精準靈活的收入分配機制來實現。

強化風險管控是構建新型經營責任制的重要保障。構建新型經營責任制要求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與此同時,也要求企業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及內部控制體系,加強重大風險防控,三位一體確保“接得住”“行得穩”。

新型經營責任制,國企改革